武汉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14]第31号

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14]第31号 发布时间:2018-03-05 发布来源:硚口区国土资源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4]第31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第3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鄂政土批[2014]469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已于20140417日批准同意武汉市人民政府对下列集体土地办理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用地单位: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批准土地用途:绿化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口区 长丰街长丰村,征地总面积2.4216公顷(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现状土地类型为:农用地2.4216公顷(其中耕地1.567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长丰街长丰村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多种方式和途径。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口分局设在长丰街长丰村的现场临时办公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用地报批前的征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及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八、若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第3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鄂政土批[2014]469号)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第31号)附图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专用章)

                                    20140417

 

(本公告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登录“www.wpl.gov.cn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的“征地信息”专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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